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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张云浩 吴晶晶
2022年8月3日至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青岛某公司扬尘污染导致其种植的葡萄减产为由,在公共道路上采取用三轮车、二轮电动车堵路的方式,阻止青岛某公司的运输车辆通行,导致该公司生产设备机组被迫停机,11辆自卸车上装载的158.58吨水泥稳定碎石报废,并造成S214省道莱西市某镇区段工地窝工,工程进度延误,产生机械、人工费用损失。
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废的158.58吨水泥稳定碎石价值人民币15858元。
关于王某某所称扬尘导致葡萄减产的抗辩,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论为青岛某公司沥青混凝土及水泥稳定土搅拌生产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废气、噪声可达标准排放。
【裁判结果】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多次拦截、追逐青岛某公司的运输车辆,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莱西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鼓励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但不管表达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运用合法手段,才能更合理、更充分地表达诉求,实现自身权利。
本案中,王某某企图用拦车堵路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某公司的经济损失,触犯了法律底线,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给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莱西法院重拳出击,针对破坏营商环境、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彰显了服务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提示广大群众遇事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切莫以身试法。